警方通报男子骑车载尸体 究竟发生了什么?

核心提示:你能想象一个人骑着车载着尸体的画面吗?在2021年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网友向记者爆料称,在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在柳州北站附近骑一辆电瓶车,而车的前座疑似载有一具尸体。

警方通报男子骑车载尸体

你能想象一个人骑着车载着尸体的画面吗?在2021年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网友向记者爆料称,在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在柳州北站附近骑一辆电瓶车,而车的前座疑似载有一具尸体。
根据网友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在事发时,一名男子身穿黑色棉衣,骑着一辆黑色的电动车,以30码左右的时速在道路上行驶,在男子的车座前,有一个人,因为拍摄视频的网友处于黑衣男子的身后,也不敢超车,于是很难辨别男女,四肢瘫软且右脚在地面上拖行,看到视频的人都害怕这个人的右脚被磨出血。
根据另一段视频显示,在一段时间之后,该男子在路口被警察拦下,随后,警察封锁了现场,不久后,还有法医来到现场,在4月29日晚上8点左右,记者联系到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在当天下午确实有此事发生,大约1个小时后,记者再次致电该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排除刑事案件,具体细节不便告知。
在4月30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关于4·29北站路警情的情况通报”:
4月29日下午17时许,解放派出所接到市民黄某报警称:在北站路附近,其搭载的朋友死在电动车上,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经法医现场查看,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死者家属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置中。
绥青新闻评论:
在下午的街头看到这诡异的一幕,想想都觉得不寒而栗,黄某骑车的时候,其搭载的朋友因某种原因死在了电动车上,首先,黄某肯定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次,黄某与朋友同行,在发现朋友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的情况下,黄某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比如,是否及时救治、是否及时拨打120求助和是否及时联系朋友的亲属处置。
从网友提供的视频来看,黄某将瘫软的朋友带在电动车的前面,自己紧挨着驾驶,如果黄某明知朋友身体不适或出现某种突发状况,黄某仍然选择向前行驶,并未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那么,黄某就存在一定过错,虽然不犯法,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怎么才算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指因无法预料的原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事件或行为所造成的死亡。
“意外”是指没有预见到实施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是指不以结束他人或自己的生命为目的。意外死亡可分以下几种。
①灾害死:指因一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龙卷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山崩、雪崩、泥石流、飓风、冰雹、雷击等)、空难、海难等所造成的死
②意外事件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人为事件造成的死亡.并非出于主观动机,包括交通意外、生产意外、医疗意外以及其他生活中的意外。
③自伤、自残致死:出于某种目的对自己施行伤害行为或采取一些不正常姿势,意外地超过了限度而发生的死亡。如性窒息者用绳索悬吊自己的颈项部、电击或用其他方式(如用塑料袋套头)使自己处于一种暂时缺氧状态来获得反常的性快感,有时可能因措施不当或电流强度过大而发生意外死亡。
非人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伤亡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现用于当权人为排除异己而进行的暗杀。
意外保险基本保障: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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