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KTV饮酒后醉驾身亡 KTV和陪酒女被判担责

浙江丽水市男子周某参与聚会后醉醺醺地从KTV出来,带上陪酒女驾车离开,结果发生单方事故身亡。随后,其家属将参加聚会的朋友、陪酒女、KTV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8月21日从丽水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判决:KTV、陪酒女和一同聚会的所有朋友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中,KTV被判承担5%的赔偿责任,陪酒女承担3.5%的赔偿责任。
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与朋友李某、黄某等五人到龙泉市一家KTV唱歌、喝酒,期间通过包厢工作人员叫了几名陪酒女。凌晨3时许,喝了不少酒的周某带陪酒女王某离开包厢,自行驾车离开。此后20多分钟内,其他几人陆续离开。
凌晨3时44分许,周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车辆撞到道路中间的花坛,失控翻至路边,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周某被压在车底,当场死亡。经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周某的父母将参与聚会人员,以及KTV、陪酒女王某告上法庭。
2018年12月,龙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死亡,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朋友黄某、陈某、柳某虽然没有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王某作为酒局中周某的陪侍,且坐在周某车辆副驾驶位一同离开,放任周某醉酒驾驶,也应承担责任。KTV和其他两名未饮酒的聚会朋友无需担责。
一审后,原告和王某上诉。丽水市中院二审部分改判,判定KTV、聚会当天未饮酒者也应承担责任。
该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时,兼营酒水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照顾、保护义务,判定KTV对因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计5.4万余元。李某、叶某作为聚会中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判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6万余元。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的3.5%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在聚会中饮酒的黄某、陈某、柳某一审后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2.5%、2.5%、1.5%的赔偿比例的认可。
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法院认定周某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05.5万余元,精神损失5000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案件的焦点是KTV是否应担责。我们审查证据,综合考虑KTV业提供陪侍服务的经营模式,王某是通过KTV安排给周某陪酒的,KTV是提供陪侍服务的主体,王某与KTV间存在关联。王某和KTV其他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门口,明知周某大量饮酒,但未提醒、阻止其酒后驾车,KTV未起到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因此判KTV担责。王某在结束KTV陪侍服务后又随周某驾车离去,在周某驾车时也未提醒和阻止,须承担相应责任。”审理该案的丽水中院法官告诉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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