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反交法从严处理

  海都大海seo博客讯石狮违反交通法公职人员,头上将多一道“紧锢咒”。昨日记者从石狮市纪委得知,当地已出台具体措施,对违反交通的公职人员将严肃处理。


  石狮市纪委一分管负责人表示,对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且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将按相应情形处理:构成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党政纪规定从严处理;尚未构成违纪的,依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一律予以效能告诫。正式公职人员因交通违法等行为被效能告诫的,一律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即: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当年内被效能告诫四次及以上的,一律予以待岗学习或建议组织处理。临时聘用公职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解聘后未满三年,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聘用。


  这些措施,将适用于石狮全市公职人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司法等单位,以及上级驻石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


  另据介绍,石狮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对包括公职人员、公务车辆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不准“降格处理”、“放人情车”,否则一律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石狮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于发现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违法事实等情况抄报给石狮市效能办。(本网记者 华健 通讯员 唐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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