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消保委昨发布霸王案例

  海都大海seo博客讯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从2月17日起,广泛征集厦门市服务领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截止3月5日,共收到涉及餐饮、电信、广电、保险、金融等服务领域的消费问题、不平等格式条款、行业惯例、潜规则共90件。昨日,厦门市消保委通过汇总整理及律师点评,将涉及餐饮、消费卡及快递行业的的相关内容先行向社会公布。


  收茶位费


  餐店称是行规


  王小姐日前到老知青餐馆就餐,特意告诉服务员不需要茶水,但买单时仍被收了茶位费。


  服务员解释:喝不喝茶不影响收费,茶位费按人头收费,属于“座位费”,是行内规矩。


  【评析】这种所谓行内规矩显然是不合法的潜规则,并无法律约束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商家无权强制消费。


  立牌警示


  财物丢失不负责


  陈小姐近日到某餐馆吃饭时,挂在椅背上外套兜里的钱包遭窃,要求餐馆赔偿。但餐馆服务员指了指墙上的提示牌:“私人财物小心保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评析】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商家应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服务进行说明或警示,但若这种说明警示,有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发票收费


  每人被多收5元


  林先生日前在莲花南路一自助火锅店用餐,买单时,收银员指着店门的一块牌子:如要发票,每桌位还要交5元(即每人多收5元)。


  【评析】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餐具消毒


  费用算给消费者


  叶先生称,很多饭店使用消毒餐具都要收取1~2元的费用;陈先生则称,日前在禾绿回转寿司SM二期店就餐,被收一元纸巾费。


  【评析】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者,使用纸巾需另行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饭店提供消毒餐具是其法定义务,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设有效期


  充值卡过期余额作废


  林先生购买了一张200元的电信话费充值卡,卡上注明有效期限至2011年11月。因过了有效期,林先生要求电信给予使用充值卡,但电信称,过期1个月内,才能办理激活,使用3个月。


  【评析】话费充值卡的有效期限,是电信行业一直被诟病的典型霸王条款。充值卡中的话费与充入手机号码的话费,法律上属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要求消费者限时消费,否则余额作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可喜的是,工信部已经明确要求三大运营商,年内取消移动电话话费有效期限制。


  赔偿条款


  快递企业无权单方制定


  顺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2条赔偿标准:若因本公司的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每月一次性清算快递运费)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第7条: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邮件如延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邮政法》第47条就保价和未保价根据邮件的损失赔偿及最高赔偿额限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快递企业单方制定的赔偿标准条款,显然违反了《邮政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自创或滥用最高赔偿限额或者限制赔偿责任规定,快递经营者制定的上述格式条款,僭越法律,鱼目混珠,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合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本网记者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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